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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受)端网络的断话等异常现象:过网呼叫在发(受)端网络中形成的断话、单通、错号、无回铃音、虚假回铃音等现象的发生概率超过40%;
5、网间互联中继电路的负荷:公用电信网间某一中继群连续三日忙时呼损均高于40%,或者经电信监管部门监测系统监测,连续三日忙时每线话务量平均达到《网间通信障碍互联中继电路负荷表》中相应数值。
本办法所称B类障碍是指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且不属于严重障碍、事故和严重事故的情况。
(三)严重障碍:
1、发端网络的呼损:过网呼叫的发端网络呼损高于40%,影响到发端网络五千以上用户;
2、受端网络的来话接通率:过网呼叫的受端网络来话接通率低于60%,影响到发端网络五千以上用户(含异地用户);
3、发(受)端网络的呼叫建立时延:过网呼叫在发(受)端网络中的呼叫建立时延,与发(受)端网络中同种可比业务的连接建立时延的差异大于6秒的发生概率超过40%,影响到发端网络五千以上用户(含异地用户);
4、发(受)端网络的断话等异常现象:过网呼叫在发(受)端网络中形成的断话、单通、错号、无回铃音、虚假回铃音等现象的发生概率超过40%,影响到发端网络五千以上用户(含异地用户);
5、网间互联中继电路的负荷:在本地网范围内,公用电信网间某一中继群连续三日忙时呼损均高于40%,或者经电信监管部门监测系统监测,连续三日忙时每线话务量平均达到《网间通信障碍互联中继电路负荷表》中相应数值,影响到发端网络五千以上用户(含异地用户)。
本办法所称严重障碍是指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且不属于事故和严重事故的情况。
(四)事故:
1、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小时);
2、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
本办法所称事故是指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情况。
(五)严重事故:
1、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二小时以上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五万(用户×小时)以上;
2、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十二小时以上。
本办法所称严重事故是指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情况。
杂音、串音、衰耗等语音质量异常情况待相关技术标准出台后予以规定。互联网骨干网间通信质量异常情况另行规定。
本办法所称网间通信障碍是指未达到《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技术要求》规定的情况。
本办法所称网间通信障碍处理是指网间通信障碍的沟通、协调、报告、申告及排除。
本办法所称用户数是指严重障碍、事故、严重事故发生前七日内在相同时段使用相同业务的主叫用户数的平均值。本办法所称中断是指通信中断,即呼损为100%或来话接通率为0%。本办法所涉及的技术术语参见信息产业部颁布的《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技术要求》、《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中继电路扩容技术要求》及《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测试方法》。
第二章网间通信障碍处理
第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设立互联工作机构负责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管理工作。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明确地市级机构、省级机构、总部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管理的联络人及责任人,应设立地市级机构网间通信障碍二十四小时申告电话、传真电话,保证每天二十四小时网间通信障碍沟通渠道的畅通。电信业务经营者县级区域的网间通信质量管理职能,由其地市级机构代为行使。
本办法所称联络人是指负责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管理的一般管理人员,主要职责是对本企业或下属机构反映,或者其他企业申告的网间通信障碍,与对方同级机构联络人实时沟通、协调,及时排除网间通信障碍。网间通信障碍未予以及时排除的,向本企业同级机构责任人及时报告。 |